2008年4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纸了断夫妻情的无效协议
王智 孙丹

  双方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离婚后,一方以签订离婚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协议,人民法院对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应当依照什么样的程序撤销呢?能否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认定离婚协议无效,对双方财产重新分割呢?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类型的新案例作出了终审判决。

  校园情缘
  阳光男孩打动少女心
  李芳和杨光是在大学校园里埋下的情愫。出身于知识分子家庭的李芳一直是家里的乖乖女,1984年7月,17岁的李芳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东北某大学的金融专业。由于学习成绩优异,再加上在组织各项活动中的非凡能力,李芳很快成了学生会里的一名干部。由于同在学生会工作的关系,李芳与杨光相识了。
  在李芳的眼里,杨光就跟他的名字一样非常阳光,说话风趣幽默,长得高大英俊。随着双方见面频率的增多,两人的感情不断升温。
  毕业后,李芳决定将自己的一生托付给杨光。1990年6月,杨光和李芳终于走进了幸福的婚姻殿堂。

  风云突变
  离婚协议了断夫妻情
  结婚初期,两人的确很幸福。可以说是夫唱妇随,相敬如宾。但是随着时间的飞逝,杨光的毛病也逐渐地暴露出来。两个人经常为一些柴米油盐等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吵着吵着,杨光竟然对李芳动了手。看见杨光动手打自己,李芳自然是不甘示弱。但娇小瘦弱的李芳哪里是杨光的对手,每次吵架李芳都换来一顿暴打。
  1991年1月,李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光离婚。很快,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法庭审理中,主审法官对杨光殴打李芳一事进行了一番严厉的批评。听完法官的批评,回想起自己以往的行为,杨光在法庭上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希望李芳能给自己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在杨光一再哀求并写下保证书的情况下,再加上法官的劝导,最终,李芳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夫妻俩又和好如初了。
  有了这次经历,杨光与李芳着实又恩爱地过了一段幸福时光。1994年5月,杨光与李芳的爱情结晶降生了。为了庆祝儿子的降生,杨光给儿子取名叫杨快乐。
  此后,杨光平淡的生活被孩子的整日啼哭所困扰。脾气暴躁的杨光有气无处可撒,又一次将怨气撒在李芳的身上。于是,两人之间再次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打得不可开交。随着争吵的不断升级,两人动手的次数也越来越多。渐渐地,两个人的感情也越来越淡漠。不仅如此,李芳还患上了精神恍惚的毛病。
  2004年5月28日,李芳、杨光经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杨快乐归杨光抚养,由李芳代养;杨光每月给付400元抚养费,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的房产归杨光所有。
  离婚协议签订一年后,2005年4月25日,李芳被送进了深圳康宁医院住院。4月28日,李芳被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获悉女儿得了精神分裂症,李芳的父亲李铭十分气愤。李铭不仅认为女儿李芳患精神分裂症是被杨光经常殴打所造成的,还认为离婚协议是杨光趁自己和妻子外出旅游之际,欺骗胁迫李芳与其办理的。2005年5月27日,李铭以李芳的名义一纸诉状将杨光告上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李铭以李芳的名义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内容,重新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的住宅判归李芳所有;同时判令杨光给付实施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医疗补助费10万元。
  很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作为李芳法定代理人的李铭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李芳是否患有精神病及2004年5月28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与此同时,李铭还以李芳的名义提出对居住在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的住宅进行价格评估,并予以分割。
  根据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对李芳是否患有精神病及2004年5月28日办理离婚时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了鉴定。经过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李芳不仅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且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2004年5月28日)处于发病期。

  法院判决
  患病签协议属无效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李芳、杨光在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李芳正处于精神分裂症病期,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李芳、杨光所办理的登记离婚协议无效。但现李芳、杨光均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中的离婚一项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2007年5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的住宅楼房一处,所有权归杨光所有;杨光一次性给付李芳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112445.5元,在该款付清前,该房屋所有权仍为李芳、杨光共有。
  一审宣判后,李芳和杨光分别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案经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慎重审理后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的效力仅及于离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离婚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自愿订立的,该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民事合同,对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并不受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约束。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重新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王智 孙丹)